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3、14
債 務 人 胡晏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伍元,及
其中貳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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