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270號
PCDV,108,司促,16270,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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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3、14



債 務 人 胡晏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伍元,及
  其中貳拾捌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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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