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思婷
債 務 人 連玲玉即連苑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叁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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