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46號
PCDV,108,司促,16146,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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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朱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15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3974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13974元為自94年05月04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
  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
  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明豐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3974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明豐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月息150元   │
│  │13974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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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