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44號
PCDV,108,司促,15944,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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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柳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1.
  其中本金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2.其中本金貳拾貳萬捌仟
  壹佰零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5457870233329823,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59854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
  4年6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
  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為法便。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本票契約,帳號:006-1
  74601-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計算利息。
  (五)、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5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4
  539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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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