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34號
PCDV,108,司促,15734,201906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俊溢即陳宏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零貳拾
  叁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