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10號
PCDV,108,司促,15710,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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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
債 權 人 鍾春相 

債 務 人 林政文 

債 務 人 李侑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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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