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孔維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孔維國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3596元整
及自民國108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435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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