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羅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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