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62號
PCDV,108,司促,15662,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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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羅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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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