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代 理 人 嚴凱莉
債 務 人 石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陸仟零捌
拾壹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肆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石招妹已於
98年7 月19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對其聲請駁
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