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85號
PCDV,108,司促,15485,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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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明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謝明順於民國(以下同)93年3月
  3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
  8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
  貸款撥付之日起算五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12月19日止,履經催討仍
  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82,944元整及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借款人謝明順業已喪失
  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
  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
  單、債權計算書、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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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