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51號
PCDV,108,司促,1515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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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欣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壹拾壹
   萬捌仟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
   肆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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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