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46號
PCDV,108,司促,15146,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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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
債 權 人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債 務 人 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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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