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債 權 人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債 務 人 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錦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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