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76號
PCDV,108,司促,14976,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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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王龍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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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