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16號
PCDV,108,司促,1491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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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
債 權 人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債 務 人 軒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捌仟捌佰
  陸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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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