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8年度,12號
PCDV,108,原訴,12,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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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1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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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