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1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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