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趙世全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
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
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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