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86號
PCDV,108,勞訴,86,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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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趙世全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
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
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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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