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日凱
以上上訴人與施凱倫、林華偉、王韻茹、許愷娗因107 年金字第
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5,26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