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1號
PCDV,107,重訴,81,2019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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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寶卿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智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6 月6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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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