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春富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王碧琴 陳爾芬 陳爾惠 劉成伯 李申之 李名豹 陳子寬 周令儀 周令仁 周令侃 陳爾文 周令倩 葉民圳 陳昱州 黃宏宇 陳曼玲 宮富忠(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宮榮敏(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魏祺淵 魏曄明 魏曄玉 魏祺明 魏祺章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重訴字第2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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