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5號
PCDV,107,重訴,25,201906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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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春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王碧琴
      陳爾芬 

      陳爾惠 
      劉成伯 


      李申之 
      李名豹 
      陳子寬 
      周令儀 
      周令仁 

      周令侃 



      陳爾文 
      周令倩 


      葉民圳 

      陳昱州 

      黃宏宇 
      陳曼玲 


      宮富忠(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宮榮敏(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魏祺淵 
 
      魏曄明 

      魏曄玉 
      魏祺明 
      魏祺章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重訴字第2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
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
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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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