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1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鄧凱文被 告 唐龍哲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選舉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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