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相 對 人 周深望(原名周育鼎)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其餘新臺幣159萬2,000元」記載,應更正為「其餘新臺幣159萬4,000」。事實及理由欄六、第3項中關於「其餘159萬2,000元」記載,應更正為「其餘159萬4,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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