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71號
PCDV,107,訴,2571,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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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蔣郭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紀彩雲間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8,13
2 元【計算式:面積(1+0.4+17+2)平方公尺×交易單價83,732
〈元/ ㎡〉=1,708,1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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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