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
訴訟代理人 陳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9,1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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