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02號
PCDV,107,訴,2402,2019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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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2號
上 訴 人 鐘建文 
      李定和 
      鐘林春金
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4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參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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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