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2號
上 訴 人 鐘建文
李定和
鐘林春金
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4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參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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