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上 訴 人 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聰淋
被 上訴人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0萬2,000 元(計算式:39萬元+31萬2,000
元=70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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