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
第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捌
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