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52號
PCDV,107,建,52,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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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
第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捌
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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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