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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