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靖芳
被 告 林文顯
林文煥
林秀麗
林秀紅
張金蓮
陳 祝
林秀貞
林文禧
林文淞
林文元
洪家星
洪家憲
陳壽財
何陳美英
陳月蘭
陳妍霖
林修煥
林俊廷
林珊如
蔡慧慈(即洪小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霖
被 告 林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嘉政
被 告 邱鐵雄
邱郁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鐵雄、邱郁惠應就被繼承人邱陳淑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定。查被告洪小華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11月30 日死亡,而被告洪小華所遺繼承自被繼承人林謙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公同共有部分,均由被告蔡慧慈繼承取得並辦妥繼承 登記,有洪小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 8 年3 月21日新北樹地籍字第1085473427號函附土地登記申 請書在卷可稽,嗣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對蔡慧慈聲明 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列邱陳淑為被告,惟邱陳淑於起訴前之民國76年4 月 8 日死亡,有邱陳淑之俄亥俄州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查,嗣原 告於108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追加邱陳淑之繼承人邱 鐵雄、邱郁惠為被告,並追加命被告邱鐵雄、邱郁惠應就被 繼承人邱陳淑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之聲明,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合於上開規定,亦 應准許。
三、被告林文顯、林文煥、林秀麗、林秀紅、邱鐵雄、邱郁慧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林月美經合法通知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林謙於民國44年12月15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業經辦妥繼承 登記,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其中林謙之繼承人邱陳淑 已於76年4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邱鐵雄及女兒邱郁 惠、邱怡寧,邱怡寧復於97年6 月25日死亡,因邱怡寧未婚 、無子女,故邱鐵雄亦為邱怡寧之繼承人,惟渠等並未辦理 繼承登記迄今;又林謙另一繼承人洪小華於106 年11月30日 死亡,並由其女兒蔡慧慈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而兩造並 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或因物之使用 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致不能分割之情形, 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邱陳淑之繼承人邱鐵雄、 邱郁惠應就邱陳淑所遺附表一所示公同共有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並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邱鐵雄、邱郁惠應就被繼承人邱陳淑所遺公同 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之被繼承人林 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張金蓮、陳祝、林俊霖、林秀貞、林文禧、林文淞、林
文元、洪家星、洪家憲、陳壽財、何陳美英、陳月蘭、陳妍 霖、林修煥、林俊廷、林珊如、蔡慧慈陳稱:同意分割等語 。
㈡被告林月美陳稱:同意依法定應繼分來分割等語。 ㈢被告邱鐵雄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具狀陳稱:同意 依言詞辯論筆錄繼承分配之持分等語。
㈣被告林文顯、林文煥、林秀麗、林秀紅、邱郁惠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謙於44年12月15日死亡,遺有系 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 就系爭遺產未能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謙 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更 正核發)遺產稅逾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既對於 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 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 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 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 ,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 中一人死亡,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當事人以一訴請求 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並與其餘共有人分 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 、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 例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邱陳淑及其餘繼承人雖就 被繼承人林謙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邱陳淑已於76年 4 月8 日死亡,惟其現存繼承人即被告邱鐵雄、邱郁惠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邱陳淑之死 亡證明書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邱鐵雄、邱 郁惠應就邱陳淑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五、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為被繼承人林謙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 林謙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等節,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 被繼承人林謙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 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 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
六、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 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 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 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 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 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 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系爭遺產以原物分配與共有人 ,並無困難,且被告張金蓮、陳祝、林俊霖、林秀貞、林文 禧、林文淞、林文元、林月美、洪家星、洪家憲、陳壽財、 何陳美英、陳月蘭、陳妍霖、林修煥、林俊廷、林珊如、蔡 慧慈、邱鐵雄亦同意原告主張,而以原物分割,由兩造依其 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原則 ,故本院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尚屬 適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系 爭遺產,並依如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 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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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權利範圍 │
│ │財產種類├───┬────┬────┬────┬──────┼─────────┤
│號│ │縣 市│鄉鎮市區│地 段│小 段│地號/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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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168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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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174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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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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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3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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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4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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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4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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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5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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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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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7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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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8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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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39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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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0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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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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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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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3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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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4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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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5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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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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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7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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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7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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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7之1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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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7之19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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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7之20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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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8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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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9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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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49之5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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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5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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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53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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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53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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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4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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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4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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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4之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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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4之3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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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5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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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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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6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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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6之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
│38│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6之3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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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7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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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8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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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69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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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7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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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277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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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0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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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06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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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06之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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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20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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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20之2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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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20之4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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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2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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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326之1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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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555地號 │2520分之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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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段 │溪南小段│559地號 │2520分之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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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土地 │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段 │ │1066地號 │21600分之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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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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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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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文顯 │18分之1 │18分之1 │
├──┼────┼─────┼────────┤
│ 2 │林文煥 │18分之1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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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秀麗 │18分之1 │18分之1 │
├──┼────┼─────┼────────┤
│ 4 │林秀紅 │18分之1 │18分之1 │
├──┼────┼─────┼────────┤
│ 5 │張金蓮 │24分之1 │24分之1 │
├──┼────┼─────┼────────┤
│ 6 │陳 祝 │24分之1 │24分之1 │
├──┼────┼─────┼────────┤
│ 7 │林俊霖 │24分之1 │24分之1 │
├──┼────┼─────┼────────┤
│ 8 │林秀貞 │24分之1 │24分之1 │
├──┼────┼─────┼────────┤
│ 9 │林文禧 │18分之1 │18分之1 │
├──┼────┼─────┼────────┤
│ 10 │林文淞 │18分之1 │18分之1 │
├──┼────┼─────┼────────┤
│ 11 │林文元 │18分之1 │18分之1 │
├──┼────┼─────┼────────┤
│ 12 │林月美 │18分之1 │18分之1 │
├──┼────┼─────┼────────┤
│ 13 │洪家星 │27分之2 │27分之2 │
├──┼────┼─────┼────────┤
│ 14 │洪家憲 │27分之2 │27分之2 │
├──┼────┼─────┼────────┤
│ 15 │蔡慧慈 │27分之2 │27分之2 │
├──┼────┼─────┼────────┤
│ 16 │陳壽財 │36分之1 │36分之1 │
├──┼────┼─────┼────────┤
│ 17 │邱鐵雄 │5292分之95│5292分之95 │
├──┼────┼─────┼────────┤
│ 18 │邱郁惠 │1323分之13│1323分之13 │
├──┼────┼─────┼────────┤
│ 19 │何陳美英│36分之1 │36分之1 │
├──┼────┼─────┼────────┤
│ 20 │陳月蘭 │36分之1 │36分之1 │
├──┼────┼─────┼────────┤
│ 21 │陳妍霖 │36分之1 │36分之1 │
├──┼────┼─────┼────────┤
│ 22 │林修煥 │144分之1 │144分之1 │
├──┼────┼─────┼────────┤
│ 23 │林俊廷 │144分之1 │144分之1 │
├──┼────┼─────┼────────┤
│ 24 │林珊如 │144分之1 │144分之1 │
├──┼────┼─────┼────────┤
│ 25 │林靖芳 │144分之1 │144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