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邱偉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10
主 文
11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3
二之限制。
14
理 由
15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6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7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18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19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20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21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22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23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
24
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25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26
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
27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
28
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
29
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30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31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
32
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
第一頁1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2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3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
4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
5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
6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
7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8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9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10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11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12
償:
13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14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
15
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
16
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17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
18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7日(107)南壽保單字第
19
C0561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20
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21
總額。
22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23
受僱於寶吉祥時尚美妝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8,179元,
24
此有薪資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
25
28,179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6
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7,599元,依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
27
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
28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29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
30
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31
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32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
33
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
第二頁1
必要支出總額為17,599元,相當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
2
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計算式:17,599
3
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
4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465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
5另每年3月15日額外清償10,000元(即每年3月清償18,465
6元),總清償金額為669,480元【計算式:8,465元×72期+
7
10,000元×6年=669,48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
8
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計算
9
式:(28,179元-17,599元)×72期=761,760元;669,480
10
元÷761,760元=87.89%】,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新北
11
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
12
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13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4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15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6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17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18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19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20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21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2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3
官提出異議。
2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2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6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7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69,48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794,749元3.總清償比例:13.96%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465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另每年3月15日額外清償第三頁(續上頁)
1
10,000元(即每年3月清償18,465元),總清償金額為669,48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808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762元
0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573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250元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480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047元
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4,183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9,124元
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1,005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2,192元
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695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517元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655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429元
0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每年三月外之每期分配金額:66元
每年三月分配金額:144元
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第四頁1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