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牟元一
卜世明
被 告 邱壽豐
黃中木
上列被告2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7 號),
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