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受判決人 楊傑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2 月15日以108 年
度聲再字第5 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 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楊傑克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駁回在案,其中抗告人住所處(伯爵花園),係於108 年2 月21日經管理員收受而生送達效力,另抗告人居所,則於108 年2 月23日寄存送達,而於108 年3 月6 日生效,此有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5頁)。是以抗告人遲至108 年5 月2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抗告人係於108 年4 月5 日入監),其抗告顯已逾5 日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據此,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