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日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日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日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 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 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 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 ,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 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 、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 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 ,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
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刑 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 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 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23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849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 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所 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 105 年10月19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 之數罪;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 定刑聲請切結書可佐,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應依 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21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245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則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 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 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斟酌受刑 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附表所示各 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 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