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80號
PCDM,108,聲,2380,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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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宗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8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宗禮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宗禮因犯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 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年。茲據該監函送有關資料,執 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經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 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 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郭宗禮前於105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1070號判處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 106年4月6日確定後,並自106年6月19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 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嗣經該所於108年5月1日考 評認為符合法定免除要件,而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以法 授矯字第10801657090號函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 其刑之執行乙節,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上開函文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 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免予繼續執行強 制工作,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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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