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基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基亮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基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 、4 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併 同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 卷可憑(見執行卷第5 頁),並經檢察官聲請在案,本院審 核後亦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