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宏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
度執聲付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宏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宏甫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