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36號
PCDM,108,簡上附民,3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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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曹王芙蓉


      曹永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李尚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6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尚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王廷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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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