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又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807號、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加重誹謗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判處」補充為「以105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附 表編號2及編號3之時間欄內「2日」均更正為「3日」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嫌隙,未能理性處理,率爾 於網路上發表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文字內容,自我控制能力 有所不足,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曾有相類犯行經法院論罪科 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已然不佳,猶再犯本案,顯見前案科刑 執行對其並無成效,其對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暨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迄未 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黃正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07號
108年度偵字第4271號
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 年8月2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一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 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之居所內,以 其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使用「cba00000000tw」名稱, 在甲○○之「Adrean Lee婉鈺」Instagram網路社交平台 (下稱IG平台)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等留言內容,而指摘足以 損害甲○○名譽之事,並藉以公然侮辱甲○○;二於107年 12月27日3時許,在其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之居所內,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cba0000000 0tw」名稱,在IG平台公開發表「反正你不是 議員了,我怎樣罵,我爽,破麻就是破麻,怎不能罵啊!我 不是跟你說過了妳在放無聊照片影片上來,我繼續罵妳,我 說到是做到的人,啥時要被男生爽一下啊?!可以不可以告 訴我」、「幹你娘?,妳說三小,破麻甲○○」、「回答 啊!混蛋」等留言內容,而指摘足以損害甲○○名譽之事,
並藉以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據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 符,另有IG平台網頁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發表言語之行 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 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先後2次誹謗 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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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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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2月2日3時許 │幹,妳什麼時候被關,破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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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2月2日22時 │我只想知道她啥時被關啦!破 │
│ │30分許 │麻,就是破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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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12月2日22時 │她自己做人失敗怪誰啊 │
│ │3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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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12月3日0時45 │說一下,妳什麼時候被關,還有│
│ │分許 │【我五十】天錢要不要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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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12月5日18時 │他自己做錯事情當然要跟新北市│
│ │許 │板橋區【第四選區】所有人道 │
│ │ │歉,打人就不對了,還打我朋 │
│ │ │友,黑白兩道都不爽她了,是他│
│ │ │爺的三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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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12月5日18時 │打人就不對了,也不道歉,怎 │
│ │許 │樣,我朋友好欺負啊!當我們因│
│ │ │該給他打啊!死破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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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12月5日18時 │【甲○○】繼續放照片啊!妳在│
│ │許 │放我再罵,王八蛋,快點關一關│
│ │ │啦!滾出去【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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