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港成
(已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790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
8年度簡字第3851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港成被 訴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港成與李志宏、張尚才 、賴金山、陳家傑、江炎城各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 107 年12月16日16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 段00 0 巷00號旁宮廟內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使用李志宏提供之天 九牌、骰子為賭具,其賭法為賭客輪流作莊家,每人拿4 張 牌,再與莊家比大小,以天九牌之點數大小論輸贏,每次押 注金額不定,若比贏對方,押注金額悉歸贏家所有,而以此 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 扣得賭具天九牌1 副(32支)、骰子3 顆、李志宏之賭資新 臺幣(下同)1 萬1,500 元、張尚才之賭資3,000 元、賴金 山之賭資1,000 元、陳家傑之賭資3,300 元、黃港成之賭資 400 元及江炎城之賭資400 元云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等語。
三、然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 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 號、 90年度臺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係對於 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 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 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 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 ,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
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倘檢察官偵查時,被 告業已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 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 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 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 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 問題研討會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因本件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8 年4 月29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8 年6 月20日繫 屬於本院,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 年6 月 20日新北檢兆御108 偵7905字第1080057473號函上本院收文 日期章戳印可稽;惟被告業於本件繫屬前之108 年4 月16日 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按。是以,聲 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於本院前,被告既已死 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程序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