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749號
PCDM,108,審易,74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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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5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詩允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 11月15日凌晨2 時5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之南雅停車場內,徒手破壞上開停車場由告訴人許卉蕎所 管領之繳費機螢幕,致令該繳費機不堪用。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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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