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423號
PCDM,108,審交附民,423,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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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游周阿嫌
      游雪玲 
      游文雄 
      游文鐘 
      游文輝 



被   告 柯宇豪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羅妍寧 
上列被告柯宇豪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14號),
經原告游周阿嫌游雪玲游文雄游文鐘游文輝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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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