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358號
PCDM,108,審交易,35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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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莉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蘇莉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22時1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 原路往中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原路與中信街口欲左轉進入 中信街,本應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並應注意 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不慎撞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 之告訴人古秋妹,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左側近 端腓骨骨折、左側遠端脛骨骨折、左側腓骨外踝骨折、左膝 外側半月板損傷、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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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