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原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524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24號 被告黃原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 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524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1,500 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此為被告供承明確,並有新北地檢署 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 新北巿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檢驗報告(含照片3張)、網頁 列印資料、電子信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