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渝榛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楊鎔禎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30263 、3292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9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渝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楊鎔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緣陳澄玄、符仕育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民國10 5 年5 月至7 月間以做愛心及互助會模式為號召,欲以此招 募資金而設立「全球國際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資方案( 下稱「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而以投資一球1 萬元人民 幣【換算為新臺幣(下同)為5 萬元】,並以每投資一球之 閉鎖期間為3 個月,每15日即可獲取本金之15﹪紅利之靜態 收益(共計6 期9000元人民幣)、每15日可收取本金之5 ﹪ 動態收益(即介紹獎金,共計6 期3000元人民幣)及介紹他 人可獲取本金之10﹪對碰獎金(即1000元人民幣),且每次 投資均需繳交1000至2000元之激活碼(按即入會費)作為開 立帳戶費用為其投資內容。林渝榛、楊鎔禎均知悉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 ,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 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所取得,竟仍與陳澄玄、符仕育及 其他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 之經營方式,以非法吸收資金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澄 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設計上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 」投資方案,由符仕育負責向不特定多數人講解方案內容, 再由林渝榛、楊鎔禎自105 年5 月起負責對外招攬投資,且 由楊鎔禎負責講解手機下載及網路操作,蔡敏麗、凃翠雯、 侯賀平、程平等、劉勁松等人因而分別於105 年5 至6 月間 參與投資,並分別交付20萬5000元、5 萬1000元、15萬6000 元、15萬6000元及5 萬2000元現金予林渝榛,由林渝榛存入 某人民幣帳戶,楊鎔禎則向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程平 等、劉勁松講授如何手機操作領回紅利、獎金。蔡敏麗於投 資後領得5 萬7000元之紅利、獎金,凃翠雯、侯賀平、程平 等、劉勁松於投資後則未領回任何紅利、獎金,林渝榛、楊 鎔禎再於105 年6 月間告知操作系統將從人民幣轉換為白銀 系統,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程平等、劉勁松等人驚覺 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程平等、劉勁松訴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劉勁松於調查局時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渝榛、楊鎔禎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劉勁 松於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 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49 頁),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均未就證人劉勁松於調查局之陳述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證人劉勁松於該 證據作成之時間距事發時間較近,且未受有外力影響,其印 象顯較為深刻而具有可信性,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在所 必要,是上開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於偵查中所為具結後之陳述有
證據能力
㈠按92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改採以當事人進行為主之訴訟 制度,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 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所犯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 等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 證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 ,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同法第 159 條之1 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故被告、辯護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 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之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 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 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 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林渝榛之辯護人雖認證人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1頁) ,然被告林渝榛之辯護人並未釋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 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規定及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證人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係具結後為之,而已獲致程序性、 信用性之擔保,本院復未查得上開證人相關所言存有顯不可 信之具體情狀,自應認證人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於偵查 中具結後之證述有證據能力,被告林渝榛之辯護人自不得藉 前開理由予以爭執其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渝榛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符仕育、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程平等、朱紅霞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證人劉勁松於調查局之陳述大致相 符,復有「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網路頁面列印資料、「不 倒翁888 愛心事業」文宣資料4 份、被告林渝榛所提出其個 人於「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APP 登入後列印資料1 份、We Chat群組「粉角色888 」對話紀錄3 份、投資分紅期日單據 3 份、龍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據、扣案之被告林渝榛 筆記本1 本等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2至50頁、第107 至12 2 頁、第51至99頁;偵字第1894號卷第73至76頁、第47至66 頁、第69、79頁;偵字第30263 號卷第13至60頁、第277 至 296 頁、第181 至235 頁、第155 至179 頁、第67至138 頁
、第273 、275 、12、36、297 、299 、301 、39頁、第35 9 至361 頁)。堪認被告林渝榛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 相符,而可採為本案之證據資料。被告林渝榛上開所犯事證 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楊鎔禎固坦承其有幫忙投資人操作「不倒翁888 愛 心事業」轉換為白銀帳戶事宜,且群組「粉角色888 」中暱 稱「智囊榜-manda」是其使用之WeChat帳號,惟矢口否認有 何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辯稱 :其僅是單純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資者,向投資人 講解轉換成白銀帳戶亦僅是純粹幫忙而已,並未有何介紹或 收取金錢行為云云。經查:
㈠證人符仕育於本院審理時就「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之投資 內容證述如下(見本院卷第330 至346 頁): ⒈我有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資金額為人民幣15萬 元,當初是一位臺灣人陳澄玄叫我投資,我目前也因「不倒 翁888 愛心事業」遭起訴。上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 資模式是所有人開帳戶後會自動去配對,配對完之後看你要 不要依照他們的配對把錢匯給對方,若是你有匯給當時配對 的對方,才會是會員,才可以接受下次配對人家把錢匯款給 你,整個過程當中要怎麼收錢,都是別人配給我們,別人打 款給我們的,用的是大陸人民幣帳戶,像我的部分起碼有收 了幾百萬,但是多數都是大陸人自己打來的,我也不認識, 所以說沒有所謂的上下線關係,因為是用排隊的,也沒有必 須要推薦他人才能拿到錢,這投資的獲利就是從配對而來, 就是像互助會的方式,透過網路會在約定的時間點由電腦幫 你配對誰要加入會員。
⒉就我投資來講,第一次我是跟陳澄玄說要投資幾個帳戶,所 以我就跟他買愛心捐款的激活碼,就是捐200 元人民幣去做 愛心公益,就是買愛心公益門票的意思,我一開始就買15個 ,共15萬人民幣,所以可以去開15個投資帳戶,之後我就要 自己去大陸銀行開人民幣帳戶,自己把錢存在戶頭裡面,該 銀行帳戶再連結我自己上揭15個帳戶,等時間到再由他們電 腦配對,我其中一個1 萬的帳戶基本上是配對了五個人,我 就從我這邊依照上面顯示的對方銀行帳戶,填入自己的手機 中,我們都是用手機操作大陸的人民幣帳戶,透過手機我帳 戶直接匯款給對方5 個帳戶各2000元人民幣,對方收到款之 後,會在系統上說收到,我確認5 個人都收到我的匯款之後 ,我這個帳戶就完成投資約定,才會成為會員並開始每天1 ﹪的累積收益,第一次是一個月或15天之後就產生出來,但 有限制時間,時間到我才可以去提領;而一開始就有一些人
是比我更早加入的,可能已經產生15天可以領的收益,是因 為這樣對方才要領錢,我們這些要投資的人才有辦法匯到對 方的帳戶,要是沒有提款人,我要投資也不知道要打款給誰 ,所以一定要等配對成功後,我錢匯過去才能變成會員,而 我的15個帳戶也不見得會在同一天配對完成。我成為會員之 後就會開始計算靜態收益、動態收益,但計算後也不是錢, 必須15天要領錢的當天有人要投資,那些新的投資者也配對 到我們帳戶,在1 、2 天內打款到我的帳戶,有可能我要提 款1 萬元人民幣,但只收到四筆2000元人民幣,另一筆就可 能隔天新的投資者給我,所以整個收款和出去的動作都是打 給不認識的人。投資的每一人都要去申請大陸人民幣帳戶或 微信,透過我們在上面設定的收款資料,若配對有成功,下 一個投資者會把人民幣匯到我登入的個人的帳戶,要是配對 的對方不打款,我們沒有收到錢,就會變成重新再配對一次 ,新配對的人若有打款,我們會收到錢。系統配對後,那些 打款給我的人基本上就是屬於剛投資的人,也是跟我剛加入 一樣,必須要完成打款動作,才自然而然變成會員,所以這 中間沒有上下線的關係,因為像我打款出去的15萬人民幣我 也不知道打給誰,也是電腦配對,合約自動形成。 ⒊他字卷第33至35頁所附文宣傳單上所載「靜態收益」的內容 ,是例如我投入1 萬人民幣,每天會有1 ﹪或0.5 ﹪的收益 ,他字卷第34頁所附之靜態收益記載「每天分紅1 ﹪,15天 一期,共6 期」等內容,都是正確的,至於在電腦上會如何 顯示,我已經忘記了,他們莫名其妙就收了,我沒有留存相 關資料。而所謂「動態收益」是指公司會幫你排隊,比如說 你是第一個報名的,後來加入的會自動幫你排在下面,這些 是由公司去排隊,系統會幫你排在下面的組織,反正就會有 點數累積上來,累積的細節我忘記了,他字卷第36頁的動態 收益記載介紹獎金為5 ﹪是指1 萬元人民幣的5 ﹪,所以我 們不需要介紹下線,投資人是自己去排隊的,不是靠人去推 薦,就算我找朋友投入,也是由公司去排隊,會放在誰底下 也沒有人知道,但如果我之後要投資第二球,我可以註冊自 己的帳戶,可以排在自己的帳戶底下,而註冊帳戶時必須向 公司購買200 元人民幣的愛心激活碼,這樣才能註冊,別的 投資人也必須去跟公司買激活碼,才能去註冊,所以基本上 都是網路排的,我也搞不清楚我的上線是何人。另外他字卷 第37頁記載的「對碰獎金」等數據資料應該是正確的。不管 是靜態收益或動態收益,靠的就是後面有人加入才匯錢給上 面的人,後面的人不是匯給上線,雖然新加入的人給先前投 資者,可是兩者並不一定有上下線關係。一開始投資進去,
之後不一定都依靠後面新投資者的匯款,例如我投了15萬人 民幣,我產生收益後,不一定是領出來,我可能又開了第16 、17個帳號,所以我當初一開始投資了15萬人民幣,後來人 家打款到我的帳戶,我又繼續開第16、17個,所以我當初開 了50幾個帳戶,就變成我再把款打給別人,完成新的帳戶, 所以不一定是新的,但是資金基本上還是來自於投資人的錢 ,一定是真實的,至於那個人是剛剛加入還是投資一段時間 的就無法知道。
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所有的匯款只能透過人民幣帳戶, 人民幣帳戶是我們自己跑去大陸申請的,一開始要投資時是 自己飛到大陸去開辦人民幣帳戶,然後把人民幣帳戶綁在我 們的投資帳戶上面,所以必須要人民幣帳戶或微信裡面有錢 ,並連結「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的帳戶,我之後透過電腦 按配對,把他轉到要求配對要接收的那一方,才會完成註冊 的動作,而不是到銀行匯款,所有的作業基本上都是在大陸 完成,只透過微信、支付寶、大陸銀行系統,臺灣所有系統 是無法使用的,所以很多人都跑去大陸開戶。成為會員之後 ,靜態收益或動態收益是電腦會幫我們算出來的,電腦會顯 示這15天可以收到多少,我按取款後,電腦開始幫我配對, 配對完之後,如果對方有匯錢進來,我確認收到,及對方匯 出去的每個人都確認收到款,對方才會變成會員,之後滿15 天才可以去按配對;有時也會有配對不成功的情況,如果對 方可能只想要買200 元人民幣的激活碼,不想投資1 萬元人 民幣,配對完他沒有匯款出去,我們就要等電腦重新配對。 ⒌我在上課時的講解內容也是如此,至於這個「不倒翁888 愛 心事業」究竟有無從事愛心事業或專門獲利的事業存在,我 並不知悉,因為公司並不是我開的。就我所知這個事業是說 要去做愛心事業,至於愛心事業就要問陳澄玄,因為是他收 了每個人200 元的愛心激活碼,去做哪些事情是必須要問他 。
⒍「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白銀帳戶的由來,是因為都是打款 給不特定的人,使用人民幣造成比較難打款,大陸那幾年都 有這樣的遊戲,後來他們想要用虛擬貨幣的系統以防大陸查 匯款金流,因為都是打給不特定的人,所以後來就換成虛擬 貨幣,把人民幣轉成銀元的錢,人民幣轉成銀元的比例好像 跟期貨銀價有關,會在系統上公布今日銀價價格,然後依照 那天的美金計價的銀價,對應人民幣匯率轉成銀元;我先前 15個帳戶都是綁定我自己在中國大陸的一個或兩個銀行帳戶 ,所以實際的錢都是在我銀行帳戶內,我拿人民幣去買銀元 ,銀元就會像錢包一樣,買了多少銀元,就會設定多少銀元
錢包帳號綁定在我的15個帳號裡,我就透過這個帳號收取人 家的錢或把錢打給人家,收取人家的錢跟打錢給人家都是跟 「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計算、收益、配對完全一樣,只是 換一個錢而已,要把我原有的人民幣直接匯給銀元的公司, 等於是我向他買了虛擬貨幣,第一次配對的人就是要買他們 的虛擬貨幣銀元,他就給你銀幣帳號,配對後領到的也是銀 元,會有一個交易所,像是股票交易所,把銀幣丟上去賣, 賣之後可能變成美金,再換回臺幣,跟現在一般虛擬交易意 思相同。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渝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不倒翁888 愛 心事業」投資方案,拉下線介紹一球會有1000元人民幣介紹 費,但只領一次,而紅利是15天領一次,我投注的第一球是 有領到紅利等語(見本院卷第276 頁)。
㈢證人蔡敏麗於偵查中則證述:「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是一 球一個單位5 萬元臺幣,外加1000元的費用,所以我先投資 一球即5 萬1000元,後來又再投資三球,我前三球的費用各 是1000元,第四球的費用是2000元;我投資的第一球有領兩 次紅利,共計1 萬5000元,第二至四球各領一次紅利,各75 00元,另外還有獎金,這都是被告林渝榛算給我的,最後我 共計領了5 萬7000元,被告林渝榛有給我一張表格,但我也 看不懂等語(見他字卷第13至14頁)。
㈣證人凃翠雯於偵查中則證述:我是透過朋友黃蘋茹認識被告 林渝榛,並介紹我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被告林渝 榛再帶被告楊鎔禎過來,被告林渝榛、楊鎔禎介紹的投資內 容是說一單位一球1 萬元人民幣,紅利是每兩週結算一次, 是1500元人民幣,被告林渝榛說另外有助理在負責這個系統 ,所以要另外給1000元是給助理的,所以我共計投資了5 萬 1000元等語(見他字卷第12至13頁)。再於審理中證述:被 告林渝榛有說一球再介紹一個人可以有2000、3000元的獎金 ,若我沒有介紹人進來也不用擔心,說會把一些人放在我下 面,只要我繼續找人進來就可以拿到紅利等語(見本院卷第 246 至257 頁)。
㈤證人侯賀平於偵查中證述:我透過朱紅霞認識了被告林渝榛 ,被告林渝榛及朱紅霞都說「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之 一球5 萬元,還要外加1000元或2000元,所以我總共投資了 15萬6000元等語(見他字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當時被告林渝榛是有說這個投資如果找別人進來投資,自己 可以拿到獎金,但我不記得找人進來可以分得多少錢,我沒 有打算要去找誰等語(見本院卷第303 至311 頁)。 ㈥證人程平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
投資方案中,我共計投資了15萬6000元,我只知道是半個月 拿一次紅利等語(見本院卷第312 至319 頁)。 ㈦證人劉勁松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我是透過朱紅霞認識被告 林渝榛,是被告林渝榛向我介紹「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 資方案,於105 年5 月間朱紅霞還是鼓吹我投資,我知道被 告林渝榛是收一球5 萬2000元,是朱紅霞擅自幫我投資一球 ,我之後才把5 萬2000元交給朱紅霞,朱紅霞說她已經把錢 交給被告林渝榛;我有至被告林渝榛社區樓下聽被告楊鎔禎 講解「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說投資後每15天可以拿 回15﹪的紅利,也鼓勵我們去拉下線拿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 ,至於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如何計算,我已經忘記了,只知 道一直鼓勵我們發展下線領取介紹獎金等語(見偵字第0000 0 號卷第257 至260 頁)。
㈧證人朱紅霞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 事業」共計三球15萬多元,被告林渝榛有說投資每15天可以 領一次錢,說會幫我們排線路,會有對碰獎金,其餘我不太 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319 至330 頁)。
㈨參諸本院卷附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相關宣傳單(見他 字卷第33至50頁),上開宣傳單上明確載有參與「不倒翁88 8 愛心事業」可以獲得兩種收益,亦即「靜態收益」及「動 態收益」,又所謂「靜態收益」乃投資一單位本金1 萬元人 民幣後,以該本金計算分紅,每天可獲得1 ﹪分紅收益,以 15天為一期,每期15﹪分紅收益,於本金封鎖期3 個月內共 計6 期,共可獲利9000元之紅利,又該宣傳單上載明「在本 金封鎖期(三個月)內,會員只可提領分紅,由系統配對為 準」等語(見他字卷第34頁),足見該「不倒翁888 愛心事 業」對外宣傳內容,乃以投資1 萬元人民幣,三個月內共可 獲得9000元之紅利,且必須經由系統配對後,方可提領該90 00元之紅利。另宣傳單上所載「動態收益」文字旁則另又載 有「介紹獎金」,所投注之1 萬元人民幣亦是以15天為一期 ,每期有5 ﹪之介紹獎金,3 個月計有6 期共可獲得3000元 之介紹獎金,又該宣傳單上註記之內容乃一名投資者及一名 下線投資者「A 」,且載有「每15天『A 』分紅獲利時,你 將獲得其投資本金5 ﹪的介紹獎金,首期介紹獎金5 ﹪×6 次=30﹪,三個月後續約,可續享第二期3 ﹪×6 次=18﹪ 、第三期1 ﹪×6 次=6 ﹪、第四期0 ﹪」等語(見他字卷 第36頁),足見上開所謂「動態收益」乃以另名下線投資者 某「A 」投入1 萬元人民幣,三個月後經由系統配對提領上 開靜態收益之分紅獲利9000元時,該名「A 」投資者之上線 投資者亦同時獲有3000元之介紹獎金。另上開「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之宣傳方案,又有所謂「對碰獎金」之介紹(見 他字卷第37至38頁),亦即以下線兩名各投資1 萬元人民幣 為例,則該兩名投資者之上線即可獲得1 萬元之10﹪即1000 元之對碰獎金,且該宣傳單上即以投資3 萬元(當中1 萬、 1 萬元排列於一開始投資之1 萬元之下線),於三個月後即 可收取靜態收益、動態收益(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共計3. 4 萬元。
㈩再者,證人程平等、劉勁松、蔡敏麗、侯賀平於偵查中提出 手寫之投資分紅期日單據各1 份(見偵字第30263 號卷第12 、36、273 、275 頁;偵字第1894號卷第69頁),該期日單 分別有「入單日期」、「分紅日期」、「帳號」、「推薦帳 號」、「入款銀行」欄位,再由證人蔡敏麗所提出之投資分 紅期日單,其上「推薦帳號」除載有「511702」外,另又載 有「6/10推1000」、「推1000」文字。是由上開「不倒翁88 8 愛心事業」宣傳單上所載內容,互核證人符仕育、蔡敏麗 、凃翠雯、侯賀平、程平等、劉勁松、朱紅霞上開證述,及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渝榛之證述,可知參與「不倒翁888 愛心 事業」投資方案者,其倘單純投入資金,可獲取者僅有「靜 態收益」,必須其投資設有下線時,始有動態收益(介紹獎 金)及對碰獎金可領取。又證人符仕育於本院審理時固然證 述投資者若介紹他人(即下線)投入資金,該他人非必然即 成為介紹人之下線,僅可自己加碼投資之單位排列於自己首 投資之下線等語,然由證人符仕育上開證述亦可得悉任何一 位投資者於投入1 萬元人民幣之資金後,無論是靜態收益抑 或動態收益,兩者之收益、獎金來源均是來自其他排列於投 資者下之其他下線投資人所投入金額而來,亦即均是由後投 資者投入資金作為先前加入者之紅利、獎金來源,而此排列 方式縱非上線可得控制,然此所謂透過電腦排列下線方式, 終究仍是依賴人為設計之電腦程式而來,是投資者倘欲取回 投入本金,同時又要持續獲取靜態收益及動態收益,仍須有 大量之新進投資者投入資金作為上線獲取報酬之來源,即堪 認定。再者,由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渝榛及證人凃翠雯、侯賀 平、劉勁松上開證述,輔以證人蔡敏麗、侯賀平、程平等、 劉勁松所提出之上開投資分紅期日單,可知投資人若介紹他 人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確可因此獲取介紹獎金10 00元,核與上開文宣資料所載「對碰獎金」相符,且與被告 林渝榛所提出之帳號登入資料中,頁面資料必須填載介紹人 資料等情亦屬相符(見他字卷第118 至122 頁)。是「不倒 翁888 愛心事業」之投資者倘若介紹他人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可獲取1000元人民幣之獎金等情,亦堪認
定。
被告楊鎔禎於「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中,與符仕育等 人確實有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⒈證人林渝榛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見本院卷第258 至279 頁 、第381 頁):
①我與被告楊鎔禎先前去上「馬勝基金」投資方案時即已認識 ,我當時在上符仕育的課時遇到被告楊鎔禎,她有向我介紹 「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我曾經上過「不倒翁888 愛 心事業」的課有四次,第一次是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農會的 樓上,是符仕育負責講解,說是類似互助會,沒有講投資標 的,我會去這地方是被告楊鎔禎有給我一份「不倒翁888 愛 心事業」的資料,並跟我說這地方有上課,但這次被告楊鎔 禎沒有去,當時我也還沒投資,該次符仕育就是講解「不倒 翁888 愛心事業」投資內容,包括投資多少錢、如何獲利, 我聽過第一次課後,經過約兩、三個禮拜就決定投資,先是 投資一球,板橋農會樓上的課我只去過一次。第二次上課是 在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捷運站附近,這次也是符仕育負責講 課,被告楊鎔禎也有去,符仕育這次講課更為詳盡,有講到 如何領錢,被告楊鎔禎則教我們如何使用平臺,參加第二次 課之後,因為之前第一球有領到錢,所以我又投資兩球。第 三次上課也是在江子翠捷運站附近,也是符仕育上課,我拿 凃翠雯、朱紅霞交代給我的錢給被告楊鎔禎,因為我都會了 ,所以拿錢給被告楊鎔禎之後我就走了。第四次上課也是在 江子翠捷運站附近,也是拿錢過去給被告楊鎔禎。 ②在這四次上課後,第五次才是被告楊鎔禎到我社區,本來是 符仕育要來,但最後只有被告楊鎔禎來,主要是要講轉換白 銀的事情。我投資「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共計有15萬6000 元,是交給被告楊鎔禎投資,但我不確定被告楊鎔禎是將款 項再交給誰;我會將投資款項交給被告楊鎔禎是因為我們都 不會電腦,上面叫她負責幫我們處理。我自己有介紹蔡敏麗 、林素燕、朱紅霞三個人來投資,其他人則是她們再間接介 紹下去,所以我有領到獎金的就是這三位,但她們再介紹下 去的,我不行領錢。
③證人蔡敏麗、凃翠雯、侯賀平證述她們將投資金額交給我是 正確的,我之後是將現金再轉交給被告楊鎔禎,有時是朱紅 霞收一收拿給我,有時是叫我過去拿,被告楊鎔禎收了錢之 後應該是拿給符仕育,因為有次在板橋會場,我交錢給被告 楊鎔禎後,有看見被告楊鎔禎將款項拿給符仕育,其他次我 就不知道被告楊鎔禎將錢拿給誰了。我確定錢拿給被告楊鎔 禎沒有亂花掉,是因為她有給我們帳號,我們會去查有無入
帳,上面是我們的名字,但我們都不懂。而蔡敏麗部分我有 發派紅利給她,當時因為我們都沒有大陸的匯款帳號,都是 寫被告楊鎔禎的,她是用自己手機的APP 打進去,我們都是 配對成功後,將資料傳給被告楊鎔禎核對,核對確定是妳後 ,被告楊鎔禎就會換成現金給我。當時因為我們沒有大陸銀 行帳號,是被告楊鎔禎自己說要先借我們,我是在6 月拿到 紅利5 萬5000元後,才到大陸的珠海開帳戶,之後我才將帳 戶變更連結為我自己的帳戶,但變更後還沒有拿到實際的錢 ,她們就倒了。
④我當時之帳號資料有留存下來,他卷第108 頁所附之資料就 是我的帳號,當時投資金額是一筆人民幣1 萬元,共計有三 筆,所以有三個帳號,該頁頁面顯示之「介紹人:LIN5117 」是我自己,因為帳號「LIN511702 」是我的第二個帳號, 這時介紹人就會填我自己的第一個帳號「LIN5117 」,而我 第一個帳號填的介紹人就是被告楊鎔禎,拉下線介紹一球會 有1000元人民幣,只領一次,而紅利是15天領一次,我投注 的第一球有領到紅利,共計5 萬5000元,第二球就沒有領到 ;我的第一球紅利是打到被告楊鎔禎的帳戶,是我有上網按 規定15天操作一次申請,之後因為配對成功,所以有打到被 告楊鎔禎帳戶,被告楊鎔禎再拿現金給我,我配對成功的次 數有兩次,因為當時我沒有大陸的帳號。
⑤微信群組暱稱「粉角色888 」我有參加,是我用朱紅霞的手 機建立的群組,此群組只邀請認識的,其他人各自邀請認識 的人,他字卷第51頁所示截圖中是我邀請的名單,群組中暱 稱「智囊榜-manda」就是被告楊鎔禎,暱稱「智能榜- 林渝 榛- 師出鎔禎」則是我的帳號,用這樣的帳號名稱是因為我 是被告楊鎔禎的下線;有次投資人數很多,說要去麥當勞, 我才想說可以在我居住的社區承租場地。後來上面有訊息下 來說「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帳戶領不到錢,這訊息是公布 在群組內,說要大家開白銀帳號,要把錢轉到那邊,所以有 些人到我社區開白銀帳戶,被告楊鎔禎則是到場幫忙做白銀 開戶的事情,到場幫忙的只有被告楊鎔禎,沒有其他人,因 為我們都不會使用這些平臺,所以群組內說「註冊不是透過 鎔禎姐嗎」指的是被告楊鎔禎要幫我們弄白銀平臺,但並非 是我邀情被告楊鎔禎到場的,是平臺公布的,他字卷第63頁 我在6 月18日貼文寫「6 月19日至土城區金城路2 段263 號 1 樓,公司新制度講解,開通白銀帳戶」等,就是要到我社 區,要大家來學習開白銀帳戶,被告楊鎔禎在群組內有說會 請符仕育到場,結果符仕育並沒有來,而我並無法直接跟符 仕育聯繫,他會不會到場都是被告楊鎔禎跟我說,我才在群
組內發佈。另外「7/2 上課請報名」、「要上學習會請跟渝 榛報名」,是指符仕育在板橋幫大家上課,該次被告楊鎔禎 沒有上臺,此外被告楊鎔禎在7 月7 日貼文稱「本週五(8 )號下午1930於板橋舉辦(新)朋友邀請聚會,未來每週二 下午1930於板橋舉辦(新)朋友邀請聚會」是指符仕育授課 的場地,被告楊鎔禎會在「粉角色888 」貼這些文章,是因 為她是我的直接上線,她會在我的群組跟我說等語。 ⒉證人蔡敏麗之證述內容:
①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林渝榛於105 年5 月時,在我新北市土 城區的金城路居所向我介紹「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方案, 被告林渝榛一開始是說一球一個單位5 萬元臺幣,外加1000 元的費用,所以我先投資一球即5 萬1000元,後來被告林渝 榛找了她的上線「鎔禎」來講課,但是該次我沒有去上課, 我另外問被告林渝榛怎麼用,被告林渝榛就找群組內暱稱「 小燕子」的林素燕教我使用「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系統, 但我學不會;當時被告林渝榛有叫我招攬下線,但我向被告 林渝榛說我純投資就好,我沒辦法上課,也沒辦法找人加入 。我後來共計投資金額是四球共計20萬元,但前三球另外交 付1000元的費用,第四球則是交付2000元的費用,我的投資 金額都是用現金交付,有時在我住處交給被告林渝榛,有時 到被告林渝榛住處繳款。我不會上網看我的紅利,是後來被 告林渝榛拿我獲利的現金給我,我投資的第一球有領兩次紅 利,共計1 萬5000元,第二至四球各領一次紅利,各7500元 ,另外還有獎金,也是被告林渝榛算給我的,最後我共計領 了5 萬7000元,被告林渝榛有給我一張表格,但我也看不懂 等語(見他自卷第13至14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與被告林渝榛居住在同一個社區,我 總共投資20萬元,另外還有交手續費;偵字第30263 號卷第 273 頁所附之「投資分紅期日單據」內容是我寫的,是按照 被告林渝榛寫好的我抄下來,上面是記載我投資時間及領紅 利的時間,被告林渝榛說「mit112602 」是我的帳號,上面 「推薦帳號」欄我不知道意思,手寫的「16:05」等、備註 欄上之「00000000000 」我不知道意思,我都是照抄而已, 上面寫的「推1000」好像是獎金的意思。當時投資時是將現 金拿給被告林渝榛,被告林渝榛再拿給被告楊鎔禎,雖然我 沒親眼看過被告林渝榛將錢拿給被告楊鎔禎,但被告林渝榛 都會在社區借車位給被告楊鎔禎停車,且被告林渝榛跟我說 她會再將錢拿給被告楊鎔禎,我也知道「不倒翁888 愛心事 業」都有誰是誰的上線,但被告林渝榛沒有跟我說被告楊鎔 禎在這投資案是什麼角色。當時被告林渝榛有給我「不倒翁
888 愛心事業」的帳號,但我不記得,現在也不記得是分幾 次給被告林渝榛投資款,最後被告林渝榛大概是拿5 萬元現 金給我,正確數額我現在忘記了。因為我只是要純投資,所 以我不太記得招攬人有什麼好處。我知道被告楊鎔禎是誰, 因為被告楊鎔禎會常常到我們社區的文康室上課,我曾經在 社區內上過被告楊鎔禎兩次課,都是被告楊鎔禎講課,講課 內容就是說如果要知道紅利,就要上平臺去操作的操作方式 ,其他內容我忘記了,當時只有被告楊鎔禎講課,沒有其他 人,因為我聽不懂,所以沒有真的去學,也從來沒有上去電 腦平臺過;另外被告林渝榛也有約我去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 的一處郵局樓上聽課,被告楊鎔禎也有去,最上頭的符仕育 在上課,這情形也有兩次,但第二次我去一下就走了;這兩 次我在場時,沒有看到被告林渝榛、楊鎔禎上臺講話,被告 楊鎔禎也是在那邊聽符仕育上課,當時符仕育說不能錄音、 照相;所以我都是在上課時看到被告楊鎔禎等語(見本院卷 第237 至245 頁)。
⒊證人凃翠雯之證述內容:
①於偵查中證述:我是經由另一位朋友黃蘋茹介紹而認識被告 林渝榛,黃蘋茹自己有先投資,在105 年5 月底黃蘋茹帶被 告林渝榛來新北市土城區的事務所跟我說明投資方案,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