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23號
PCDM,106,自,23,2019062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王經武
自訴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邱信維


被   告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人因自訴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月27日106 年度自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上訴人即自訴王經武因自訴被告邱信維張雅惠誣 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以106 年度自字第23 號判決被告邱信維張雅惠均無罪,該判決書正本於108 年 3 月12日送達至自訴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因未獲會晤本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自訴人雖於108 年3 月25日具 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故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 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 108 年5 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正本業於108 年5 月20日送達至自訴人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將文 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參,是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 自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逾5 日以上,迄今未向本院補正其 上訴理由,依首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周靖容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