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欽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賴凌豪
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偵字第12256 號、104 年度偵字第29828 號、105 年度偵字第
5896號),檢察官就被告陳宗欽、賴凌豪部分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蛋捲禮盒貳盒均沒收。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賴凌豪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宗欽係茂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茂億公司)及永森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永森公司)實際負責人;賴凌豪則係永森 公司工地主任。林秉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另為 判決)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一工處 )中和段工務段幫工程司,有編製預算書及設計圖、制訂 監造計畫書、申報分期檢查表、赴工地督導監造、施工作 業檢查、審核承包商製作之工程估驗款計價表、依據承包 商提報竣工日期召開竣工會勘、協助驗收、審查各證明文 件製作工程結算書等法定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一工處副處長王韻瑾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就茂億公司 所承攬該處「台九線12K ~20K 段及40K ~46K 段邊坡整 治及公路排水設施改善工程」(標案案號:1021BA00096A B02 、下稱台九線邊坡整治工程)召集施工品質稽查會議
,在台九線44K+ 280段之鋼鈑護欄基礎鑽取混凝土試體3 顆以辦理抗壓試驗,結果為不合格,經陳宗欽申請於102 年7 月19日再次前往台九線44K+278.6 段、44K+284.2 段 辦理鑽心取樣進行複驗,因陳宗欽自知抗壓強度仍顯不足 ,擔心無法通過複驗,將致茂億公司所承攬之台九線邊坡 整治工程全部拆除重作,並將使茂億公司承作該工程因此 遭列丙等,影響後續其在一工處其他工程標案之競標評選 ,竟基於使王韻瑾違背職務、護航茂億公司通過複驗之犯 意,於上開第二次鑽心取樣結束當晚之102 年7 月19日21 時許,攜帶內藏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蛋捲禮盒2 盒前往王韻瑾父親王敏雄位在新北市板橋區光華街住處( 地址詳卷),將上開內含現金之蛋捲禮盒2 盒交付予王敏 雄轉交王韻瑾以行求,經王敏雄察覺有異,立即通知王韻 瑾,王韻瑾即將上開蛋捲禮盒及現金20萬元交予一工處政 風室處理,亦未為任何職務行為。
(三)陳宗欽另為求能順利得標一工處「中和段台九線、台九甲 線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善工程」(標案案號:B103BA00 0000AB08、下稱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及請領該工程款 項,先以永森公司名義投標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並於標 案投標前及履約期間(即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9 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與賴凌豪共同基於使林秉 祁為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 聯絡,或親自或指示賴凌豪招待林秉祁喝花酒,或由林秉 祁自行前往消費簽帳後,由陳宗欽事後匯款予酒店業者, 以此方式接續交付林秉祁如附表一所示共計3 萬5,483 元 酒店飲宴之不正利益,林秉祁則基於違背職務、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 酒店飲宴而收受不正利益。渠等犯行如下:
1.按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預算編列2,998 萬7,000 元,該筆 預算之詳細價目表(含工項、數量)及設計圖均由林秉祁 製作、繪製,該工程嗣經核定底價2,600 萬元,並於103 年9 月5 日以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而早在工程 規劃預算階段,林秉祁即指示陳宗欽至台九線現場勘估施 作範圍、工項及數量。因陳宗欽不諳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 最新設計之自行車防墜護欄工項,為瞭解施工成本,俾利 核算參標金額,遂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時間 ,招待林秉祁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4 樓有女 陪侍之「星光大道」酒店消費作為對價,以冀求林秉祁提 供職務上知悉之預算估價資料,使永森公司得以核算參標
金額而順利標取一工處上開工程。林秉祁明知於此,亦基 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陳 宗欽之招待依次前往上址酒店消費。林秉祁遂於103 年9 月10日10時許,攜帶上開工程公開招標資訊:「工項23、 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紐澤西護欄上)」、「工項24、 自行車防墜護欄(架設於鋼鈑護欄上)」設計圖說,及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可依法申報閱覽之103 年8 月 間試辦前揭工項之明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豐公司 )報價單至茂億公司交付予陳宗欽,俾其評估施作成本並 設定投標金額,永森公司遂於103 年9 月16日減價後以2, 550 萬元順利標得上開工程。陳宗欽為答謝林秉祁所為協 助,也冀求工程開工後能順利估驗、請款,陳宗欽又承前 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間,招待林秉祁前往上址有 女陪侍之「星光大道」酒店進行消費。
2.陳宗欽、賴凌豪續為工程估驗、請款順利,承前犯意接續 於附表一編號4 至7 所示時間,招待林秉祁先後前往址設 桃園市○○區○○街00號1 、2 樓有女陪侍之「橘園」、 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號14樓有女陪侍之「威士登」 酒店消費作為代價,以冀求林秉祁違背其職務上之權責, 於處理本件工程驗收事宜時能給予護航、通融,便利永森 公司順利完工並驗收請款;林秉祁亦明知於此,承前犯意 接受陳宗欽或陳宗欽所指派之賴凌豪招待,接續前往上址 酒店消費。林秉祁於本件工程期間接受陳宗欽上開宴飲招 待後:
⑴林秉祁明知依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補充條款第2 條第 9 款、第11款規定:分期檢查辦法:應提送施工前、中、 後照片於7 天內,延誤報驗或檢查不合格則該次檢查工項 不予計價;所有工作照片須有日期及拍攝時放置小白(黑 )板註明工程名稱、工作日期、工作施工內容、工作路線 樁號向側,字跡須清楚不得有反光現象;黏貼照片格式詳 如附表一;一工處工程監造及工程施工分期檢查注意事項 第5 點後段、第8 點規定:檢查人員於「工程施工分期檢 查(申請)報告表(表2 )」會同監造工程司及承商人員 到場檢驗並作書面簽認,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 工程施工分期檢查時,監造工程司須於檢查現場拍照,並 予妥善存檔備查;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規定第3 章品質管制3.6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4.、 第4 章品保執行4.9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 點5.、17. 規定: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 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檢查或材料
檢(試)驗,廠商應於預定檢驗前1 日填具「施工檢驗申 請單」一式二份,併同廠商之自主檢查表,向監造單位提 出申請,監造單位人員得依核准之「施工檢驗申請單」或 「工程施工分期檢查(申請)報告表」會同廠商之人員到 場檢驗並作書面簽認,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並 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 契約敲除重作或不予計價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監造檢驗 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 工抽查及材料試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 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工程 會格式)等規定,竟違背上開規定,未於施工分期檢查時 到場,亦未填製監造報表,並在永森公司關於臺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熱鍍鋅品質報告表(圓管)、全紘工業有限公 司鋼鈑護欄熱鍍鋅附著量測定報告、泰權鋼鐵公司提送本 工程鋼鈑護欄出廠證明、華偉鋼鐵有限公司竹節鋼筋出廠 證明等材料試驗尚未判讀合格前,即讓永森公司進場施作 ,復對永森公司於本件工程期間報驗分期檢查前之自主檢 查未附自主檢查表、照片或照片不符規定等種種缺失視而 不見。
⑵永森公司承攬前揭台九線路面改善工程期間,原設計工項 23、24之自行車防墜護欄試辦結果,經檢討需縮短鋼索間 距以提高安全性,並進行深咖啡色烤漆以符自然景觀,此 等變更設計內容並於103年9月30日經一工處與永森公司陳 宗欽召開協調會議確定。詎料林秉祁明知自行車防墜護欄 工項應依上開變更設計內容施作,且本件工程之竣工期限 為104 年1 月29日,竟於發現上開工程自行車防墜護欄未 依約進行深咖啡色烤漆後,未通知永森公司依約改善、進 行烤漆,而係於104 年1 月27日12時39分許,撥打電話指 示永森公司執行該工項之下包商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星美行)負責人許戎尉改以噴漆方式替代烤漆,企 圖魚目混珠,復罔顧永森公司因而逾竣工期限,於104 年 2 月14日始完工之事實,不僅未依契約規定對永森公司進 行罰款,反於104 年4 月23日簽報驗收,進而於104 年5 月6 日進行初驗協驗及104 年6 月9 日進行複驗協驗,並 於104 年7 月23日製作結算驗收證明書時,基於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明知實際竣 工日期並非104 年1 月29日,卻仍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實 際竣工日欄位記載竣工日期為104 年1 月29日之不實事項 ,違背職務護航永森公司為不實之驗收。
二、證據:
(一)被告陳宗欽、賴凌豪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及 自白。
(二)證人王敏雄、王韻瑾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秉祁之證 述、證人梁玉珍、徐鎂蕙、許戎尉、呂新寶、錢凌雲、張 俊雄、周宗裕、黃宣文、黃振順、李建賢、張世江、江宏 祺、侯幸伶、李琳琳、呂金枝、林許榮、張中瑋、李麗琴 、郭金讓、江堅銘之證述。
(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核被告陳宗欽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 付賄賂罪。
(二)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1.核被告陳宗欽、賴凌豪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第1 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交付不 正利益罪。
2.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 之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 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 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 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 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 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32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陳宗欽、賴凌豪針對同一工程順利得標、估驗、請款等 行賄林秉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招待被告林秉祁 宴飲之行為,均基於對公務員就同一工程違背職務、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單一犯意,動機及行為目的均相同, 且時間密接,依社會一般觀念,各次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 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較為合 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3.又被告陳宗欽、賴凌豪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 11條第1 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交 付不正利益罪,為想像競合,均應從一重以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斷。
4.被告陳宗欽、賴凌豪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宗欽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刑罰減輕事由: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陳宗欽、賴凌豪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犯罪 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自白犯罪,爰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四、本案被告陳宗欽、賴凌豪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 告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 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另按貪污治罪條 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就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是依上揭 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 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是本案被告陳宗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不正利 益罪(共2 罪)、被告賴凌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 之交付不正利益罪,爰均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8 款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而被 告陳宗欽宣告數褫奪公權部分,依法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 之,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查被告2 人行為後,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沒收相關 規定,業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按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已將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刪除,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是本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有關沒收之適用,應 回歸適用裁判時法即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二)查扣案之現金20萬元,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陳宗 欽欲行賄王韻瑾之款項、扣案之蛋捲禮盒2 盒,係用以藏 放前揭現金,以利行賄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宗欽供陳在 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他字4254號卷第55至65頁〕,既屬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 其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三)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宗欽繳還溢領不法金額97萬5,124 元 部分,因一工處營繕工程結算書及竣工圖係現場丈量永森 公司實作數量而記載為1439立方公尺乙節(見新北地檢署 103 年度偵字第12256 號卷十二第152 頁至第162 頁、第
172 頁),經證人即中和工務段段長江堅銘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在工程驗收或結算時,伊等係以現場丈量方式去計 算廠商對於各個工項的實作數量,除了主辦的工程司外, 還有分期檢查工程司,主辦工程司是不可以擔任分期檢查 的檢查員,分期檢查工程司到現場查時,就會做現場丈量 ,現場丈量完時分期檢查工程司會寫在分期檢查表上,有 時結算書或竣工圖是承包廠商做,有時是主辦工程司做, 但製作的人都要依據分期檢查表來做,譬如伊分期檢查到 甚麼尺寸,結算書、竣工圖就是要照該尺寸畫出來,並計 算結算,且伊等驗收時還會有一層把關,即驗收者會拿分 期檢查表、結算書及竣工圖互相對,要這3 個能夠吻合才 可以,而不可能依照廠商提供的混擬土叫料單去做認定結 算數量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第37至38頁) ,嗣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減縮,故被告陳 宗欽繳還款項部分既經實際施作工程而無溢領之情形,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5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37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判決如主文。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金額│付款人、 │付款方式 │同行者 │林秉祁所受 │備註 │
│ │(民國) │(新臺幣) │付款日期 │ │ │不正利益額度│ │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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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8 月21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 │轉帳至江宏│林秉祁、張俊雄│6,000元 │張俊雄當日消費│
│ │22時許至103 年│2 萬6,000 元 │103 年8 月│祺帳戶 │ │ │2 萬元 │
│ │8 月22日1 時42│ │28日 │ │ │ │ │
│ │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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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 年9 月5 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 │轉帳至江宏│林秉祁、郭金讓│6,250元 │4人均分 │
│ │21時37分許至 │2 萬5,000 元 │103 年9 月│祺名下帳戶│、黃宣文、周宗│ │ │
│ │103 年9 月6 日│ │16日 │ │裕 │ │ │
│ │0 時41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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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9 月24日│星光大道酒店、│陳宗欽、 │轉帳至江宏│林秉祁、張俊雄│8,333元 │3人均分 │
│ │21時11分許至同│2 萬5,000 元 │103 年9 月│祺名下帳戶│、黃宣文 │ │ │
│ │日23時20分許 │ │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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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 年11月3 日│橘園、1 萬多元│陳宗欽、 │現金付款 │林秉祁、呂新寶│2,000元 │以橘園平均1 人│
│ │15時2 分許至同│ │103 年11月│ │、李建賢、黃振│ │消費計算 │
│ │日19時27分許 │ │3 日 │ │順、陳宗欽、賴│ │ │
│ │ │ │ │ │凌豪、周宗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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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11月20日│威士登酒店、1 │賴凌豪、 │轉帳至侯詠│林秉祁、賴凌豪│8,400元 │2人均分 │
│ │16時6 分許至同│萬6,800 元 │103 年11月│伶名下帳戶│ │ │ │
│ │日17時26分許 │ │27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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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12月3 日│威士登酒店、1 │賴凌豪、 │轉帳至侯詠│林秉祁、賴凌豪│2,500元 │4人均分 │
│ │18時30分許至同│萬元 │103 年12月│伶名下帳戶│、賴凌豪友人2 │ │ │
│ │日20時18分許 │ │4 日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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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12月5 日│橘園、1 萬多元│陳宗欽、 │現金付款 │林秉祁、賴凌豪│2,000元 │以橘園平均1 人│
│ │15時35分許至同│ │103 年12月│ │、曾榮鴻、李建│ │消費計算 │
│ │日19時33分許 │ │5 日 │ │賢、呂新寶、黃│ │ │
│ │ │ │ │ │振順、周宗裕、│ │ │
│ │ │ │ │ │保養廠小高 │ │ │
└──┴───────┴───────┴─────┴─────┴───────┴──────┴───────┘
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
│編號│日期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 │
│ │ │ │(下列所引偵查卷出│
│ │ │ │處均為臺灣新北地方│
│ │ │ │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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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6月21日│台9 線12K ~20K 及40K ~46K 段邊坡整治及公│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路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品質稽查會議簽名單 │二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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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施工品質稽查│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改正通知單 │二第42至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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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7月2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品質檢驗中心│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混凝土鑽心試驗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二第44頁 │
├──┼──────┼─────────────────────┼─────────┤
│4 │102年7月2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台9 線12K ~20K 及│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102 年7 月│40K ~46K 段邊坡整治及公路排水設施改善工程│二第45-46 頁 │
│ │19日取樣) │品質稽查複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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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9 線12K ~20K 及40K ~46K 段邊坡整治及公│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路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品質稽查鑽心試體檢驗報告│二第48頁 │
│ │ │分析 │ │
├──┼──────┼─────────────────────┼─────────┤
│6 │ │王敏雄住家外觀、扣案之內藏新臺幣20萬元之蛋│偵12256 卷三第10至│
│ │ │捲2 盒照片 │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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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法務部廉政署102 年│
│ │ │ │度廉查肅字第41號、│
│ │ │ │104 年度廉查肅字第│
│ │ │ │2 號卷(下稱廉政卷│
│ │ │ │)三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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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8月1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 │廉政卷三第28頁 │
│ │ │102年8月1日一工中字第1021001583號函 │ │
├──┼──────┼─────────────────────┼─────────┤
│9 │102年9月1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 │廉政卷三第29至52頁│
│ │ │102 年9 月17日一工中字第1021001941號函暨鋼│ │
│ │ │鈑護欄品質改善報告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欄(三)1.部分〕:
┌──┬──────┬─────────────────────┬─────────┐
│編號│日期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 │
│ │ │ │(下列所引偵查卷出│
│ │ │ │處均為臺灣新北地方│
│ │ │ │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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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8月1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 │1.偵字第12256 號卷│
│ │ │103 年8 月19日一工中字第1031001685號函請同│四第37至61頁 │
│ │ │意成立預算並辦理發包作業 │2.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八第436 至465 頁 │
│ │ │ │3.法務部廉政署102 │
│ │ │ │年度廉查肅字第41號│
│ │ │ │、104 年度廉查肅字│
│ │ │ │第2 號卷(下稱廉政│
│ │ │ │卷)卷六第8 至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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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預算書 │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 │第437 至46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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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設計圖 │偵字第12256 卷八第│
│ │ │ │328 至33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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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8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 │1.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十二第365 至367 頁│
│ │ │ │2.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三第28頁 │
│ │ │ │3.廉政卷六第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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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8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68 至37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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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8月26日│江宏祺之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節單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5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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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9月5日 │通訊監察譯文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72 至37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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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9月5日 │公開招標公告- 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路設施及路面改善工程 │第466 至47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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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9月10日│通訊監察譯文 │1.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十二第67至68頁 │
│ │ │ │2.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四第33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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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明豐公司台9 甲線14K+800~850 段自行車防墜護│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欄試辦之簡易契約書及報價單 │二第69至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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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年9月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開標/ 決標紀│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錄 │二第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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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9月16日│永森公司投標標單及減價單 │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 │第476 至47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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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9月17日│決標公告 │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 │第471 至47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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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年9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79 至38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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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9月25日│江宏祺之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節單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5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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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9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38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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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工程契約(節錄) │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 │第247 至30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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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詳細價目表[契約]工項23、24 │廉政卷七第113 至 │
│ │ │ │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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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監造計畫書 │廉政卷六第63至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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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品質計畫 │廉政卷六第99至112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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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台9線路面改善工程-施工計畫 │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 │二第97至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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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犯罪事實欄(三)2.部分〕:
┌──┬──────┬─────────────────────┬─────────┐
│編號│日期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 │
│ │ │ │(下列所引偵查卷出│
│ │ │ │處均為臺灣新北地方│
│ │ │ │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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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善工程施工補充條款 │第337 至33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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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工程監造及工程施工│1.偵字第12256 號卷│
│ │ │分期檢查注意事項 │四第104 至106 頁 │
│ │ │ │2.法務部廉政署102 │
│ │ │ │年度廉查肅字第41號│
│ │ │ │、104 年度廉查肅字│
│ │ │ │第2 號卷(下稱廉政│
│ │ │ │卷)六第128 至131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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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 │1.偵字第12256 號卷│
│ │ │ │八第343 至425 頁 │
│ │ │ │2.廉政卷3 第66至87│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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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契約第5條 │偵字第12256 號卷八│
│ │ │ │第24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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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善工程設計圖 │二第86至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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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偵字第29828 號卷五│
│ │ │善工程竣工圖 │第138 至14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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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9月30日│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 │善工程工程變更設計協調會議記錄 │二第126 至1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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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10月30│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第一次變更預│偵字第12256 號卷十│
│ │日 │算書-預定竣工日期104年1月29日 │二第12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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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11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 │1.廉政卷六第173 頁│
│ │ │ │2.偵字第29828 號卷│
│ │ │ │三第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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