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0號
108年度選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本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昭
蓉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分別
對上訴人提起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彰化縣第21屆芳苑鄉崙
腳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訴訟,原審合併辯論及判決上訴人當選
無效,本件上訴聲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均
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各4,500元),茲依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