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0號
CHDV,108,訴,620,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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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加展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黃宥渲 
被   告 陳漢賓 

被   告 陳倉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0,598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此裁定已於108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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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