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7號
CHDV,108,訴,41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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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佳敏 
人           之57

被   告 黃俊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依朗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8 月8日間邀同被告張佳敏、黃 俊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借據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8 月10日起 至108年8月10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 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利息按原告 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3%機動計算(目前合計 為年息2.49%);如遲延還本繳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若有一期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詎被告依朗公司僅繳納至107年12 月9日,嗣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滯欠本金686,17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依朗 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張佳敏黃俊筆既為上開借款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 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 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7頁)。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 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 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二)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依朗公司 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張佳敏黃俊筆為被告依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 率 │ 利息計算之期間 │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年息%)│ │ │
├──┼─────┼────┼────────┼───────────────┤
│ 1 │ 686,179元│ 2.49% │自107年12月10日 │自10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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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