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號
CHDV,108,訴,121,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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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王衛城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王金一 

法定代理人 王議興 
被   告 王金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578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8年5月24日文號和土測字第701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A 部分、面積9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由被告王金一王議興取得,並分別以應有部分3分之2、3分之1比例維持分別共有;編號B 部分、面積9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由被告王金萬單獨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8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由原告單獨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使用分區為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57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無不能 分割原因,僅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自得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東側之464 地號土地上,有原告 之合法建物存在,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 規定,起訴請求分割系爭二筆土地等語。並聲明按附圖所示 之分割方案分割。
㈡同意被告王議興所提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王金一王議興則以:
同意分割,請求依被告王議興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 ㈡被告黃金萬則以:
同意分割,對被告王議興所提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且兩 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即屬有據。
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 當之分配。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 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 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共 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 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 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 ㈢經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地類別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 西南側有使用面積141 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使用人為王金 萬、王金一,現為廢棄狀態等情,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和美地 政事務所至現場勘測,製有勘驗測量筆錄、現況圖(即附圖 一)、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另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東側之464 地號土地上,有原告 之合法建物存在,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及空照圖為證,亦 為被告等不爭執;本院審酌被告王議興所提之如附圖二所示 分割方案,與使用現況大致相符,且系爭土地共有人皆同意 以此方案分割,是本院在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 、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 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依被告王 議興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應屬公允、適當,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 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共 有人均蒙其利,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於分 割所得之利益之多寡,及兩造就系爭土地各自享有應有部分 之比例等一切情事,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1 │王金一 │1/9 │
├──┼─────┼──────────┤
│ 2 │王金萬 │1/6 │
├──┼─────┼──────────┤
│ 3 │王衛城 │2/3 │
├──┼─────┼──────────┤
│ 4 │王議興 │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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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