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0號
CHDV,108,訴,100,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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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庭 
被   告 李偉崇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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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