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庭 被 告 李偉崇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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